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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大类招生后如何分专业
该校跨学院大类的专业分流分为两步,第一步为学院分流:按各大类分流细则、按各学院分流人数先将学生分流至学院;第二步为专业分流:按各大类分流细则在学院内进行专业分流。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直接填报大类名称即可。通过该方式录取的考生在本科阶段前1--2年统一学习基础课程,大二大三再通过对学科,专业的学习和了解后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再在院系范围内选择专业。
如在某高校招生专业类中,将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3个专业统一以“数学类”招生。这是现在很多高校都普遍采用的招生模式,即在同一院系中,不分专业,只按院系大类填报志愿。
如我们经常看到的新闻传播学类,工商管理类,材料类,机械类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弄清楚某一个大类下面的细分专业,如果有你特别不能接受的专业,则要谨慎填报,因为将来专业分流的时候有可能会分到该专业。
按一级学科(群)或二级学科(群)招生这是目前最长见的形式。这种招生专业类所包含的专业一般具有学科相近性,把一些特点相似或者具有相同属性的学科或专业合并在一起。如某农业大学将农学、植物保护、园艺、种子科学与工程等4个专业统一以“植物生产类”招生。
同时,也有将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学院的学生在进校一到两年时统一进行基础课学习,以后再分流到不同专业进行具体专业课学习。如将管理专业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组合再一起按照公共管理大类招生。
东南大学有那些专业?
东南大学有34个院系、87个本科专业。
1.建筑学院: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
2.机械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工业工程
3.能源与环境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海洋信息工程、信息工程
5.土木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工程管理、智能建造、工程力学
6.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
7.数学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
8.自动化学院:自动化、机器人工程
9.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10.物理学院:应用物理学、物理学
11.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生物信息学、智能医学工程
12.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
13.人文学院:社会学、汉语言文学、旅游管理、哲学、政治学与行政学
14.经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学、金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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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电气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6.化学化工学院:制药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
17.外国语学院:英语、日语
18.交通学院: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港口巷道与海岸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智慧交通
19.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智能感知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
20.艺术学院:动画、美术学、产品设计、艺术史论
21.法学院:法学
22.医学院: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5+3一体化培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
23.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劳动与社会保障
24.吴健雄学院:信息工程等四年制理工科
25.软件学院:软件工程
26.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密码科学与技术
27.人工智能学院:人工智能
28.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生物工程、生物科学
29.集成电路学院: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
东南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东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也是世界一流大学建设A类高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四牌楼2号。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年班、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东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授权,负责学校本科生日常招生工作的决策。
第七条 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发布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专业录取时,对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四条 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即分数优先)。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和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符合各项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我校投放生源计划的各省(区、市)。
第十五条 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报考东南大学(江苏省代码1102)相关专业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物理或历史科目的等级必须达A级或以上等级,另一门选修科目的等级必须达B级或以上等级;报考东南大学医学院(江苏省代码1126)相关专业的考生两门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等级必须达2B级或以上等级。
第十六条 对于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选修科目的测试等级实行加分进行专业投档的录取政策。若物理科目测试的等级为A+,则在考生投档分上加2分进行专业投档;若选修科目中非物理课程测试的等级为A+,在考生投档分上加1分进行专业投档,两项可以兼得。
第十七条 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根据各省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
,咨询电话:4006910286,传真: 025-52090273。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电话:025-52090126。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南大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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