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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专业怎么考?
不同的院校有各自的考试流程。
录音艺术专业考试内容总体如下:
高等艺术院校的入学考试一般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课考试两部分进行。大约在1982年以前,高等艺术院校的招生工作由各校单独进行,因此专业考试和文化课考试的试题也由各校独立命题。通常的做法是,专业考试由所在院校各专业按照各专业的要求各自进行;文化课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例如,1982年以前,
北京电影学院各系的专业考试基本上均由该系自行命题、考试,但专业考试中的影片分析则全校统一命题、考试;文化课则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当时除影片分析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外,专业考试的其他内容均由各系独立进行。复试(口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素质,从三方面进行考察:第一类问题主要考察考生的思维反应能力,因此,在考题的设计上做到人人都能回答,关键在于回答问题时反应是否敏捷、思路是否清晰、条理是否清楚、组织是否严密;第二类是知识性方面的考察,主要包括基础知识、文艺理论等方面问题;第三类是文艺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文化课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两门。至于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对象,视各专业的要求而定,经历了文理兼收、文科到文理兼收的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全国高等艺术院校的文化课考试统一参加全国高考。北京
电影学院大多数专业均文理兼收。此外,还根据不同的专业需要,对考生的健康状况提出不同的要求。例如,北京电影学院录音艺术专业文理兼收,并对报考录音艺术专业的考生在听力和视力两方面提出较严格的要求。因此,在报考艺术院校时,考生应注意招生简章上写明的各个学校、各个影视录音专业考试指南专业的不同要求。
从上述入学考试内容及其变化可以看出,高等艺术院校对考生的基本要求是一贯的:既要满足高等学校的一般要求,又要适应艺术院校的特殊专业需要。这是因为高等艺术院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能够从事艺术创作、
艺术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高级专业人才。她首先是高等学校,具有高等学校的一般要求是其必要条件,同时她又是有一定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这种要求有些是属于个人素质的。例如,从身体素质上讲,从事录音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听力上,不但应有较高的灵敏度,而且在频率特性上也有较宽而平直的响应;在基础知识上讲,要求具有良好的数理基础;在音乐修养方面,除要求考生具有较佳的乐感和一定的音乐知识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艺术想像力。这些要求,不仅是将来从事声音艺术创作的需要,同时也是入学后进行专业培养的基本要求。
报考高等艺术院校考生所参加的高考,既是艺术院校入学考试的一部分——文化课考试,又可作为报考其他一般院校的高考成绩。按照教育部的现行规定,除教育部另行规定的提前录取的院校(一般为军事等特殊类院校)外,艺术院校在一般高等院校(包括重点大学)
之前先行录取。因此,报考艺术院校的考生还应填报其他院校的相应专业,以备在未被艺术院校录取时,转待其他院校相应专业录取。
至于艺术院校的报名与专业考试时间,一般均在一般院校之前。例如,北京电影学院、北京广播学院通常均在一般高等学校之前报名、考试。请考生务必在当年年底前注意次年各艺术院校的招生简章,并认真阅读,遵照执行。
音乐学院一般招生有什么要求?
报考音乐、影视类院校(专业)要求考生:
1、身体健康,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外,无口吃,无色盲、色弱。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表演、演奏专业;25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其他专业;报考作曲专业的考生,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婚否不限。
2、有特殊贡献与才能的考生,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报考播音主持专业,男身高不低于172厘米,女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严格按照身高限制)。
3、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未婚。
4、(现大部分专业不再有年龄限制)报考表演、编剧、作曲、导演、史论专业,年龄不超过30周岁,婚否不限;报考其他专业,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有特殊贡献与才能的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报考各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
5、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中等艺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军队战士经大军区级政治部批准、非艺术类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专业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6、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及第二专业专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7、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以报考。
8、有关院校专业招生范围
扩展资料
鼎足教育网
1、音乐学在不同时期的研究对象和侧重点是不同的,音乐学除了基本的研究对象外,还研究历史和现在的一切个人和民族的音乐行为,即音乐的生理行为、创造行为、表演行为、审美行为、接受行为、和学习行为。
2、音乐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音乐史论、音乐教育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接受音乐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音乐研究、教学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3、具备一定音乐实践技能和教学能力,能在高、中等专业或普通院校、社会文艺团体、艺术研究单位和文化机关、出版及广播、影视部门从事教学、研究、编辑、评论、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音乐学专业
四川音乐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四川音乐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院校地址:
1.武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成立招生监督组,负责招生考试过程、录取结果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同分数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由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各省统考生源情况,拟定各专业分省计划,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1.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
新媒体艺术专业除外),对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办法分别为:
①
广播电视编导、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分别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同科类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②
艺术史论、
艺术管理专业分别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同科类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③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
音乐表演、
舞蹈表演、录音艺术、
动画、表演、
播音与主持艺术、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美术学、设计学(不含新媒体艺术)各专业分别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2021年新增“新媒体艺术”专业,列入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分文理科安排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3.学校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新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
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艺术史论、艺术管理、舞蹈表演、动画、表演、
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
影视美术设计、
美术学、设计学(不含新媒体艺术)各专业依次以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4.学校各专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1。
(二)非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进档考生中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1、报考学校艺术类各专业的省外考生,均须参加各省组织的省统考【其中,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
影视摄影与制作、
摄影、艺术史论、艺术管理专业,考生是否参加省级该类专业统考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论、艺术管理专业,商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最终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批次、投档科类、投档规则执行,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其他艺术类专业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学校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所有专业均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3.录取其它相关规定:
(1)根据考生成绩排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方向。若考生志愿填报的专业方向均已录取满额,对于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方向;对于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不予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论、艺术管理专业在同一生源省份分文理科类安排招生计划的,我校将分别按文理科类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果上述六个专业在同一生源省份未分文理科类安排招生计划,但该省考生又分文理科的,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对理科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折算公式为: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折合分=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总分×(文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理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艺术类所有专业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认定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专业合格分数线和最低文化录取分数线。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时文理兼收;公共外语教学为
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学制:本科层次专业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方向)、
雕塑专业为五年制本科,其他本科各专业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六章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雕塑、
绘画、
数字媒体艺术、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公共艺术、
产品设计、
艺术与科技、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新媒体艺术各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专业水平复测。复查和复测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
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学费收费标准如下(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音乐学、艺术史论、艺术管理、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9600元/年/生;设计学专业7200元/年/生;其他各专业12000元/年/生。
第八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招生咨询、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制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招生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请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28-85430120,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四川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8-85430270、028-85430022
招生处传真电话:028-85430284
学校官方网站:
学校官方微信: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招生信息网:
dz_zsc.html
学校招生微信:四川音乐学院招生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核通过,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授权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解释。
本章程如与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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