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鼎足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四川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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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选择的方向是很广泛,就看你喜欢哪个专业,同时结合你将来想从事什么工作来综合考虑。整体来说艺术类专业就业前景非常不错。下面是高职招生教务老师给大家整理的“四川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有哪些?(艺术类专业)”的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四川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有
表演、
产品设计、
服装与服饰设计、
艺术与科技、
环境设计、
绘画、
美术学、
视觉传达设计、
书法学、
舞蹈表演、
舞蹈学、
音乐表演、
音乐学、
戏剧影视文学、
播音与主持艺术、
广播电视编导、
数字媒体艺术、
戏剧影视导演、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等专业,以下是具体名单一览表,供大家参考,由于专业设置可能会变动,正式填报时需要以学校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四川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设置四川师范大学2022年本科(全日制)招生计划--四川省艺术
省份 批次 科类 计划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培养方向 学制 学费 就读校区 就读学院 招生条件 四川 艺术本科一批 艺术 30 130301 表演
戏剧影视表演 四年 10000 成龙校区 服装与设计艺术学院 20
服装表演 10000 60 130504 产品设计 6000 文化考试成绩需高于四川省
美术与设计类考生省控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化考试成绩50分 85 130504h 产品设计 45000 文化考试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145 130505 服装与服饰设计 6000 文化考试成绩需高于四川省美术与设计类考生省控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化考试成绩50分 14 130509 艺术与科技 6000 89 130503 环境设计 6000 美术学院·书
法学院 19 130402 绘画 10000 85 130402h 绘画 40000 31 130401 美术学 10000 文化考试成绩需高于四川省美术与设计类考生省控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化考试成绩50分 72 130502 视觉传达设计 6000 14 130405 书法学 6000 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同科类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艺术本科一批 艺术 101 130204 舞蹈表演 10000 舞蹈学院 男生身高不低于1.73米 29 130205 舞蹈学 10000 女生身高不低于1.63米 55 130201 音乐表演
音乐剧 10000 87 音乐表演 声乐 10000 音乐学院 27 器乐 10000 27 流行演唱 10000 90 130202 音乐学 10000 艺术 29 130304 戏剧影视文学 10000 狮子山校区 文学院 艺术 16 130309
播音与主持艺术 8000 影视与传媒学院 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 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文化考试成绩需高于四川省播音与主持类考生省控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化考试成绩20分 艺术 16 130305 广播电视编导 10000 艺术 16 10000 艺术 126 130508 数字媒体艺术 6000 文化考试成绩需高于四川省美术与设计类考生省控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化考试成绩50分 艺术 15 130306 戏剧影视导演 10000 艺术 15 10000 艺术 66 130307 戏剧
影视美术设计 10000 文化考试成绩需高于四川省美术与设计类考生省控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化考试成绩50分
二、四川师范大学简介四川师范大学,简称“川师大”,位于四川省会成都市,国家首批“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四川省举办本科师范教育最早、师范类院校中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省属重点大学,四川省“双一流”建设计划高校,入选国家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国家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创计划、四川2011计划,是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施院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中俄“长江—伏尔加河”高校联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校联盟成员,拥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学校始建于1946年,其诞生与
东北大学有直接历史渊源。抗日战争初期,东北大学内迁到四川省三台县办学。抗战胜利后,东北大学迁回沈阳,留川师生在原校址上创建了川北农工学院。1949年,吸纳西山书院,更名为川北大学;1950年,合并川北文学院,并迁到四川省南充市。1952年,以川北大学为主体,合并川东
教育学院(原中国乡村建设学院)、
四川大学和华西大学的部分专业,组建四川师范学院。1964年,原
成都大学(现
西南财经大学)数理化三系并入学校。1985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四川师范大学。1999年,原煤炭部成都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并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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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浙江音乐学院音教系,文化分需要多少?
2020年年浙江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的相关专业如音乐表演和音乐学其文化课的录取分数线如安徽生源区域的文科为349分、理科304分;北京区域的文科和理科均为316分;福建区域的文科为349分、理科为302分。
另外如在浙江省区域招生的,其文科和理科统一录取分数线为347分;江苏省文理科均为195分;江西省文理科均为347分。具体的每个省份2020年不同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可以在其官方网站的招生信息网进行查看。
扩展资料:
一、浙江音乐学院部分专业录取规则:
1、报考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舞蹈编导、表演(音
乐剧)专业(招考方向),取得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报音乐学(师范)、音乐学(音乐理论)、舞
蹈学(师范)、艺术与科技专业(招考方向),取得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100)×70 +(高考文化成
绩÷文化成绩满分)×30。
二、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费用标准:
1、学费: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350元;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2、住宿费标准:按每生每学年1600 元的标准收取。
参考资料来源:
浙江音乐学院招生网-2020年全制本科招生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
浙江音乐学院招生网-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音乐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并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高校全称:浙江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35
第五条 学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邮政编码310024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制:按照不同招生模式、专业招考方向,分为两年制、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九条 毕业颁证: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修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审议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类本科招生工作安排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学院各类全日制本科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全日制本科生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组织开展各类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和新生复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纪律监督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学院纪委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的再监督,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面向全国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8个本科专业,共582人,所有专业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计划招收舞蹈表演、表演2个本科专业48人,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面向浙江省选拔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开展“专升本”招生,计划招收音乐表演、舞蹈表演2个本科专业20人,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专升本”招生简章》规定执行。与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联合举办“2020年专升本表演(越剧音乐伴奏)班”,计划招收15 人,录取原则按照《关于浙江音乐学院与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联合举办2020年专升本表演(越剧音乐伴奏)班招生公告》规定执行。
面向港澳台地区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表演5个本科专业10人,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港澳台地区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面向国际学生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4个本科专业的学生,招生计划单列,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招收国际学生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文理兼招,不设选考科目要求,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外语入学考试不限语种,新生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必修课授课语种为
英语。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我院在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专业校考,考生所报专业(招考方向)属省级专业统考涉及的,考生须获得省级专业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或合格证明。省级专业统考未涉及或不要求的专业(招考方向),考生可直接参加专业校考。所有考生均须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考生所在省艺术类高考报名。具体报考政策及办法请考生自行向本人所属省招生主管部门咨询。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级专业统考规定,造成我院专业校考成绩无效,进而影响录取等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我院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师范)、舞蹈编导、表演(音乐剧)、艺术与科技8个本科专业(招考方向),参考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海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所有招生专业均不设文化课成绩单科分数线。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且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格。
(1)报考我院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舞蹈编导、表演(音乐剧)专业(招考方向),取得我院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专业校考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依次按《视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依次按《钢琴曲写作》、《四部和声写作》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其中音乐设计与制作方向依次按《歌曲写作》、《面试问答》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中国舞招考方向(“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依次按《作品表演》(复试)、《基本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芭蕾舞招考方向(“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依次按《作品表演》(复试)、《专业技巧及技巧组合》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编导专业依次按《命题编舞》、《舞蹈即兴》(复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音乐剧)专业依次按《声乐演唱》(复试)、《舞蹈表演》(复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2)报考我院音乐学(师范)、音乐学(音乐理论)、舞蹈学(师范)、艺术与科技专业(招考方向),取得我院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100)×7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30
综合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学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视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学(师范)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作品表演》(复试)、《单一技术技巧》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艺术与科技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
新媒体艺术作品分析》、《视唱练耳》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考生所填报志愿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考方向一致。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考生,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提前录取,其他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录取;非浙江省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标准: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350元;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住宿费标准:按每生每学年1600元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优秀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或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政策为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在学院官网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热线:0571-89808080
学院网址:
招办邮箱:zs @zjcm.edu.cn
举报监督电话:0571-89808200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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