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鼎足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兰州大学国防生(江西的三本院校招生情况以及学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2009年全国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1。
北京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
3。
清华大学
4。
北京交通大学
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6。
北京理工大学
7。
北京科技大学
8。
北京林业大学
9。
首都医科大学
10。
北京师范大学
11。
中国政法大学
12。
南开大学
13。
天津大学
14。
天津科技大学
15。
河北大学
16。
河北工业大学
17。
河北科技大学
18。
山西大学
19。
中北大学
20。
太原理工大学
21。
内蒙古大学
22。
辽宁大学
23。
大连理工大学
24。
沈阳工业大学
25。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26。
沈阳理工大学
27。
东北大学
28。
大连海事大学
29。
吉林大学
30。
长春理工大学
31。
长春工业大学
32。
黑龙江大学
33。
哈尔滨工业大学
34。
哈尔滨理工大学
35。
燕山大学
36。
哈尔滨工程大学
37。
复旦大学
38。
同济大学
39。
上海交通大学
40。
华东理工大学
41。
华东政法大学
42。
南京大学
43。
东南大学
4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45。
南京理工大学
46。
江苏科技大学
47。
南京邮电大学
48。
河海大学
4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50。
浙江大学
51。
安徽大学
52。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53。
合肥工业大学
54。
安徽理工大学
55。
厦门大学
56。
集美大学57。
南昌大学
58。
华东交通大学
59。
东华理工大学
60。
南昌航空大学
61。
井冈山大学
62。
山东大学
63。
中国海洋大学
6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65。
山东理工大学
66。
聊城大学
67。
郑州大学
68。
河南理工大学
69。
河南科技大学
70。
河南大学71。
武汉大学
72。
华中科技大学
73。
武汉科技大学
7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75。
武汉理工大学
76。
湘潭大学
77。
湖南大学
78。
中南大学
79。
长沙理工大学
80。
湖南师范大学
81。
南华大学
82。
中山大学
83。
华南理工大学
84。
华南师范大学
85。
广西大学
86。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87。
四川大学
88。
重庆大学
89。
西南交通大学
90。
电子科技大学
91。成都
信息工程学院
92。
西华大学
93。
西南大学
94。
西南财经大学
95。
西南政法大学
96。
贵州大学
97。
云南大学
98。
昆明理工大学
99。
西北大学
100。
西安交通大学
101。
西北工业大学
102。
西安理工大学
103。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04。
西安科技大学
105。
长安大学
106。兰州大学
107。
兰州理工大学
108。
兰州交通大学
109。
新疆大学
110。
石河子大学
111。
宁夏大学
112。
烟台大学
11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114。
长春工程学院
115。
宁波大学
116。西安邮电学院
117。
广东工业大学
一、报考条件
1、 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或符合保送生条件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2、 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3、 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 2009年9月1日),未婚。
4、 身体健康,原则上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其中,男生身高不低于 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 160厘米,裸眼视力不低于4.6(0.4))。
、招生录取
1、 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中学推荐,参加省军区统一组织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者即可列为预选对象。填报志愿时在提前录取批次招生志愿表中填报中南大学和相应专业,并注明为广州军区“国防生”。
2、 录取批次为提前批,录取方式由广州军区与省招生部门和我校协商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区)本科一批投档控制分数线。
3、 被录取学生及其担保人(监护人)必须按规定签定《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我校和广州军区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
四、待遇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按我校普通本科生享受同等待遇和履行义务,包括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接受我校和广州军区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的管理,并参加规定的军政课程训练。国防生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奖学金是国家义务性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部分构成,现为每人每年10000元,其中学费、杂费5000元,由军队按学年直接与学校结算,计入学生应缴纳学费、杂费总额;生活补助费5000元,按月发给学生本人(标准为500元/月,7月、8月不发放)。广州军区按规定标准发放服装。国防生在学制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培养目标,毕业时,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分配到全军所属部队工作。
国防生毕业分配到军队后,本科定为副连职,授予中尉军衔,其职级、军衔、住房分配等,与同期毕业军校学员相同。部队鼓励干部自学提高,或者按规定报考军地高校研究生,到军地院校或国外深造。
五、淘汰与转制
1、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的规定,新生入学后,由我校和广州军区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复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和“国防生”资格,开始享受国防奖学金;复审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国防生”资格和享受国防奖学金;复审复查不合格且录取分数线未达到我校在生源地普通本科生最低录取分数者,不予注册,退回生源所在地处理;复审复查不合格但录取分数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地普通本科生最低录取分数者,则转入普通班就读,按普通本科生要求对待。
2、 国防生在校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制。因学生本人主观原因而被淘汰者,取消“国防生”资格,并按《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相关约定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缴纳一定罚金,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作出相应处理和安排。如果录取入学时未达到我校当年在生源所在地省(市、区)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者,由学校作退学处理。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者,取消“国防生”资格,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不退还,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普通班就读。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发布时间:2008-0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 以上,女性身长 160CM 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 160CM ,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 KG ) = [身长( CM?)- 110]( KG )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 ,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 ,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有直径超过 2CM ,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 ,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 0.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 0.5CM 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合格。
血压收缩压 90 毫米汞柱至 14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至 18.66 千帕)、舒张压小于 9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 , 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 100 次 , 合格 .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5 厘米 , 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 ,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 ,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 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 ,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 5 米 、另侧不低于 3 米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炎,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纽,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5 ( 0.3 ),矫正视力不足 4.9 ( 0.8 ),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在 4.6 ( 0.4 )以上,矫正视力在 4.9 ( 0.8 )以上,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视超过 10 O ,外隐斜超过 5 O ,上隐斜超过 2 O ,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 , 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的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 5mm , 牙 牙合 超过 3mm ,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 牙合, 中度牙周病,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 牙合的 ;。
(四)错 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 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
(二) 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
(三) 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
(四) 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 MBTI-G 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 ENFP 、 INTJ 、 ISTP 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 I 得分大于 30 分;
(二) N 得分大于 30 分;
(三) F 得分大于 28 分;
(四) P 得分大于 28 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 7 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 3 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二) 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三) 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四) 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3.0cm 的。
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 3 个、直径不超过 0.5cm ,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 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 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白细胞总数 4.0-10.0 × 10 9 /L ( 4000-10000/ mm 3 );
(二)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 50%-70% 、淋巴细胞 20%-40% ;
(三) 红细胞数,男性 4.0-5.5 × 10 12 /L ( 400-550 万 / mm 3 )、女性 3.5-5.0 × 10 12 /L ( 350-500 万 /mm 3 )
(四) 血小板计数, 100-300 × 10 12 /L ( 10-30 万 / mm 3 );
(五) 血红蛋白,男性 120g /L -180g /L(12 -18g /dl) 、女性 110g /L -150g /L(11 -15g /dl)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 pH 值为 4.5-8.0 ;
(三) 尿比重为 1.003-1.035 ;
(四)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 尿酮体阴性;
(六) 尿糖阴性;
(七) 胆红素阴性;
(八) 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 0- 偶见 / 高倍镜、女性 0-3/ 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 0-3/ 高倍镜、女性 0-5/ 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 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正常;
(二) 镜检红细胞 0-2/ 高倍镜、白细胞 0-2/ 高倍镜;
(三) 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 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役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4 月 24 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江西的三本院校招生情况以及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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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学校名称 所在地区 总分 办学设施 人才培养 1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湖北 100 100 98.27 2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浙江 99.39 90.9 100 3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湖北 95.54 90.98 95.15 4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浙江 92.54 92.42 90.98 5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 湖北 91.85 88.48 91.19 6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广东 90.41 83.4 90.77 7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 湖北 88.45 69.14 92.23 8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河北 82.49 74.3 83.31 9 华中科技大学
文华学院 湖北 80.8 74.83 81.04 10 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 辽宁 78.78 69.52 79.96 11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广东 77.15 67.48 78.48 12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山西 75.14 58.34 78.46 13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广东 74.61 58.3 77.8 14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 四川 74.53 52.08 79.41 15 西南师范大学育才学院 重庆 73.62 60.58 75.94 16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江西 72.2 59.82 74.35 17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四川 71.73 58.15 74.22 18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 70.31 75.66 67.63 19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 湖北 70.15 66.57 69.92 20
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江苏 68.89 57.54 70.81 21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四川 66.73 68.16 65.19 22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云南 66.27 59.82 66.9 23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浙江 66.14 54.13 68.29 24 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山西 66.04 66.64 64.73 25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云南 65.69 52.24 68.25 26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浙江 65.32 58.07 66.19 27
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 四川 65.15 39.35 71.12 28 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
翻译学院 重庆 64.81 50.57 67.6 29
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 湖南 64.41 51.33 66.9 30 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湖北 63.82 59.67 63.85 31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四川 62.86 50.87 65.06 32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江苏 62.74 51.48 64.75 33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 湖北 62.74 53.9 64.08 34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江西 61.7 38.9 66.9 35
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 湖北 61.65 62.17 60.44 36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广东 61.11 68.18 58.11 37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湖南 60.85 50.87 62.54 38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重庆 60.8 34.8 66.9 39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 湖南 60.22 51.4 61.6 40
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辽宁 59.63 52.39 60.58 41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江苏 59.16 27.75 66.77 42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 浙江 58.8 43.14 62.08 43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江苏 58.31 27.98 65.63 44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广东 58.09 34.57 63.55 45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陕西 54.49 26.99 61.1 46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山东 52.62 60.58 49.53 47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湖北 52.04 57.85 49.54 48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广东 50.8 59.74 47.46 49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辽宁 48.63 58.32 45.13 50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福建 48.59 51.4 46.98 51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甘肃 48.55 34.36 51.6 52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广东 48.01 52.99 45.81 53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山东 47.9 51.4 46.1 54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江西 47.35 38.82 48.87 55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浙江 46.95 37.07 48.85 56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山东 45.5 46.4 44.47 57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江苏 44.35 51.4 41.65 58 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 湖南 37.21 42.99 34.98 59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江西 37.21 51.47 32.65 60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河北 36.79 51.48 32.11 61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湖北 35.59 43.14 32.9 62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吉林 34.07 27.82 35.2 63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江苏 33.75 34.87 32.86 64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福建 33.63 34.65 32.77 65 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河北 33.57 34.8 32.65 66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重庆 33.52 34.57 32.65 67 东华理工学院长江学院 江西 33.5 31.24 33.54 68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江西 32.02 34.85 30.69 69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广西 31.67 42.96 28.03 7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湖北 31.56 50.87 25.71 71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天津 31.46 35.03 29.94 72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河南 31.42 43.37 27.6 73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 福建 30.4 43.78 26.2 74 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 天津 30.06 43 25.98 75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陕西 30.02 42.99 25.94 76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宁夏 29.86 43.05 25.72 77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吉林 29.47 49.81 23.38 78 云南大学旅游文
化学院 云南 29.27 42.09 25.24 79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湖北 28.62 23.12 29.64 80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北京 28.41 37.84 25.33 81
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 黑龙江 28.34 46.47 22.87 82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河北 28.18 35.39 25.71 83 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河北 26.89 31.24 25.23 84 复旦大学太平洋
金融学院 上海 25.8 34.57 22.94 85 重庆邮电学院移通学院 重庆 25.54 23.05 25.78 86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北京 25.53 32.73 23.11 87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 黑龙江 25.47 22.82 25.76 88 山东
财政学院东方学院 山东 24.88 29.57 23.16 89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海南 24.11 42.15 18.74 90 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 天津 24 26.51 22.9 91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上海 22.82 34.57 19.2 92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广西 22.45 25.63 21.19 93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河北 21.95 36.22 17.65 94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 山东 21.9 24.41 20.83 95 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 湖北 21.51 34.19 17.65 96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青海 21.42 30.25 18.62 97 复旦大学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 21.39 31.46 18.25 98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北京 20.63 29.87 17.73 99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福建 20.61 17.13 21.21 100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河南 20.2 26.16 18.21
上三本 还是上一些重点院校开出来的三本比较好!!
大专生考中北大学研究生
中北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出处:admin 日期:2008-09-20 浏览次数: 12025
中北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学制
三年
三、招生名额
2009年我校有58个学科专业拟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000名左右(其中含拟接收的推免生90人),各专业均招收定向委培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实际招生人数以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指标数为准,招生计划在录取时,将根据报考情况在全校进行适当调整,目录中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数仅供参考。
四、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可以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也可以接收外单位(必须具有推免资格的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免试硕士研究生。接收推荐免试生工作每年9月开始,10月下旬结束。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所有手续。
五、报名
(一)网上报名:报考2009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8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请尽早上网登录,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
)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三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二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目前在三区就业报考地处一、二区招生单位和目前在二区就业报考一区招生单位,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在职考生,均不享受照顾政策,按招生单位所在区分数线执行。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现场确认
所有考生(免试推荐生也须现场确认)须于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到网上报名所选择的报考点办理有关手续,出示身份证件,凭报名号缴纳报名费、照相,并校对信息。请各考生对照报考条件,不符条件者请勿报考。免试推荐生必须到推荐单位领取效验码,凭效验码登陆网站报名。进行网报但未现场照相的考生报名无效。
山西省2009年设11个考点,分别是中北大学、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
山西农业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太原科技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大同大学、太原市招办和运城地区招办。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在报考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经发现,不论何时,我校均有权取消其复试和录取资格;
2、通讯地址主要用于寄发准考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考生务必认真填写通讯地址(省、市、县、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姓名等),通讯地址须在2009年7月前有效。考生所填的通讯地址须详尽、准确,如因地址不详而出现投递失误等问题,我校概不负责。
六、考试
(一)初试
1、初试日期与地点
(1)时间: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12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1月12日8:30至14:30)。 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2)地点:在考生报名点考试。
2、初试科目
考试科目:含政治理论、外语、业务课等3-4门,其中政治理论、外语、数学一、数学二、 数学三、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150分)等由国家统一命题;二外、业务课由我校自行命题。政治、外语、二外分值100分,业务课分值150分(其中体育学基础综合为300分)。各科考试均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请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选定考试科目。
(二)复试
1、复试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份,具体另行通知;
2、复试地点:中北大学各学院;
3、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需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4、复试科目具体见招生专业目录;
5、复试办法另行通知。
七、录取
(一)我校在经过复试和政审后,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
(二)招收为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必须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后方可录取。
(三)我校接受推免研究生,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可以直接与我校研招办联系安排相关事宜。
八、其他
(一)上述说明如与国家2009年招生文件精神不符,以国家文件为准;
(二)我校进行了培养机制改革,设立了多项奖励制度,并安排了助研、助教、助管等三助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详见附件有关文件);
(三)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有在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资格;
(四)考生应随时关注我院网站(
),我们会及时将有关招生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我们会及时将有关招生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热忱欢迎各地有志之士报考中北大学硕士研究生!
招生单位:中北大学 招生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
邮编:030051 招生单位代码:10110 联系电话:(0351)3922165
传真:0351-3921540 联系部门:中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网址:
E-mail:yzb@n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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